第13條特殊教育學校得視學生身心障礙程度、設有交通車者及其他特殊需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進用部分工時教師助理員及住宿生管理員;其工作職責、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訓練、督導考核及報酬,由各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所稱部分工時,指工作時間較特殊教育學校內之全時教師助理員及住宿生管理員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