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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3 / 200 頁-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8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依照銀行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向中央銀行繳存信託資金準備。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9條 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其營運範圍如左:一、辦理中、長期放款。二、投資公債、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上市股票。三、投資短期票券。四、其他經財政部依銀行法規定核准辦理之業務。由信託人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應由信託人指定營運範圍…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21條 信託投資公司收受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其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之十二.五倍。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22條 由信託投資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得於信託契約載明,由其負責本金之損失,並得保證最低收益率。前項保證最低收益率,由財政部核定之。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23條 …銀行法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之特別準備金提撥標準,應由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議,報請財政部核定。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24條 信託投資公司依銀行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募集共同信託基金,其管理辦法另定之。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25條 信託投資公司依銀行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經營證券承銷商或證券自營商業務時,至少應指撥相當於其上年度淨值百分之十專款經營,並應分別報請財政部及證券主管機關核備。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26條 財政部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對信託投資公司各項投資對其淨值之比率,規定其最高標準。其實際比率高於標準者,財政部得限制其分派現金股利。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27條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之十倍。其中無擔保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之二倍。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29條 信託投資公司違反本規則者,依銀行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30條 在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經核准營業登記之信託投資公司,其章程規定或資金之收受及運用有與本規則牴觸者,應於本規則施行後修正調整,並報財政部核備。前項修正調整之期限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 第4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一、檢查制度組,分四科辦事。二、金控公司組,分五科辦事。三、銀行業務組,分五科辦事。四、地方金融組,分四科辦事。五、證券票券組,分四科辦事。六、保險公司組,分五科辦事。七、受託檢查組,分三科辦事。八、秘…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 第6條 金控公司組掌理金融控股公司與其銀行子公司及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五…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 第7條 銀行業務組掌理非屬金融控股公司之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及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四、檢查報…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 第8條 …地方金融組掌理信用合作社、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郵政機構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及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 第9條 證券票券組掌理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金融公司、期貨業、票券金融公司及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 第10條 保險公司組掌理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郵政機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及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四、檢查…
- 行政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16條 …上限,並由本會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使用之。
- 行政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2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以專業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發起人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 行政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3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特殊目的公司發起人:一、最近二年內在我國或其母國曾發生與申請案有直接關聯之違反金融法規事項受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處分。但上開情事已具體改善、提出具體可行改善措施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不在此限。二…
- 行政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4條 特殊目的公司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應以單一資產證券化計畫為限。特殊目的公司於資產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應予解散。
- 行政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5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除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提出申請書外,並應載明資產證券化計畫之創始機構、受讓資產種類與預計價額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行政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6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二、發起人有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三、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四、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五、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
- 行政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7條 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或其他重大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四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未報經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
- 行政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8條 設立特殊目的公司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三個月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並於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申請公司登記期限或報請備查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其期…
- 行政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9條 特殊目的公司於公司設立登記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滿六個月尚未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提出申請、或申報資產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未獲主管機關核准或生效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之許可,並通知公司登記中央主管機關。但有正當…
- 行政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10條 主管機關就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指定適當機構查核,並得命發起人於一定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 行政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11條 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後,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許可。
- 行政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12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視為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險法或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之核准。金融機構申請投資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不以一家為限。
- 行政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13條 …支機構之國際知名金融機構,依本準則規定申請於我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並適用本準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