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27條 法規: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投資及其他業務 第27條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之十倍。其中無擔保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之二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