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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監試法 第3條 左列事項,應於監試人員監視中為之:一、試卷之彌封。二、彌封姓名冊之固封、保管。三、試題之繕印、封存及分發。四、試卷之點封。五、彌封姓名冊之開拆及對號。六、應考人考試成績之審查。七、及格人員之榜示及公布。
  2. 考試監試法 第4條 監試時如發現有潛通關節、改換試卷或其他舞弊情事者,應由監試人員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之。
  3. 考試監試法 第5條 考試事竣,監試人員應將監試經過情形呈報監察機關。
  4. 考試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5. 考試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第2條 舉行各種考試時,辦理試務機關應依下列原則,指派熟悉試務人員若干人為應考資格審查人(以下簡稱審查人),擔任該次考試應考資格之審查工作: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簡任及薦任升官等考試由薦任職務以上人員擔任…
  6. 考試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第4條 …果欄註明適用條款並簽章;費件不全者,應簽註意見交由承辦退補件人員通知應考人於覆審前補件;其不能補件或未如期補件者,予以退件。
  7. 考試題庫電子試題製作保密作業辦法 第3條 …各作業區及電腦機房應裝設自動錄影監視器,並採門禁安全系統管制人員進出。各作業區及電腦機房之門禁權限設定,應指定專人負責。
  8. 考試題庫電子試題製作保密作業辦法 第4條 …用。題庫小組委員帳號應配合題庫建置科目與期程設定權限。考選部人員應依業務需要設定帳號及權限,並於離職或調整職務時,註記停止或變更帳號使用權限。經授權取得帳號人員及系統委外廠商應簽訂切結書。
  9. 考試題庫電子試題製作保密作業辦法 第9條 進入各作業區之人員,禁止攜帶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如有攜帶上述器材及設備,應集中保管。
  10. 考試題庫電子試題製作保密作業辦法 第10條 …知考選部,如有違反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予遴聘。考選部題庫工作人員及部外入闈辦理建檔之工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準備應考國家考試時,應簽報迴避相關題庫工作或於入闈辦理建檔前主動告知,並依規定迴避。前二項…
  11. 考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第1條 本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12. 考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第2條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以下簡稱升官等考試),分簡任升官等考試及薦任升官等考試。但簡任升官等考試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辦理三次為限。
  13. 考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第3條 …應簡任升官等考試:一、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四年以上,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三、…
  14. 考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第4條 …應薦任升官等考試:一、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三、依公務人員任…
  15. 考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第5條 現職人員報考升官等考試,以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但下列人員之報考類科,並受以下之限制: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技術職系升官等考試。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
  16. 考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第7條 現職人員於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為百分之七十。考試成績高於考績或考成平均成績者,…
  17. 考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第8條 合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官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後,得視為考績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18. 考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第10條 關務人員、警察人員、交通事業人員等另有分等規定者,其升等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另定之。
  19. 考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20. 考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指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所定薦任職任用資格,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派用人員派用條例進用為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經銓敘審定有案之有給專任者。
  21. 考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指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所定委任職任用資格,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派用人員派用條例進用為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經銓敘審定有案之有給專任者。
  22. 考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算遞補之,低一官等考績或考成不予採計。本法第四條第三款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第四款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
  23. 考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外,其經扣考處分者,應由試務機關通知其服務機關(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辦理。
  24. 考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格者,取得其及格類科所適用職系職務之升官等任用資格,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之規定升補缺額。
  25.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6.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 第4條 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壹之應適用職務,不適用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但貳之得適用職務,不在此限。
  27.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8.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第2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為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29.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第4條 …錄取者,得應第三試。本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分別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之第一試及第二試同時舉行;應試科目相同者,均採同一試題。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30.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第10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前項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