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第2條 法規: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條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以下簡稱升官等考試),分簡任升官等考試及薦任升官等考試。但簡任升官等考試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辦理三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