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升官等考試之類科、應試科目及考試方式,由考試院依工作性質需要定之。升官等考試,得採下列方式:一、筆試。二、口試。三、心理測驗。四、體能測驗。五、實地測驗。六、審查著作或發明。考試方式除採筆試者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外國語文科目、專門名詞或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簡任升官等考試,除採筆試外,應兼採其他一至二種考試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