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試法 第5條 法規:監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本法規已於 2021-04-28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 考試事竣,監試人員應將監試經過情形呈報監察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