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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條

舉行考試時,除檢覈外,依本法之規定,由考試院或考選機關分請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行署派員監試。
凡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之考試,應咨請監察院派監察委員監試。
凡考試院派員或委託有關機關辦理之考試,得由監察機關就地派員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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