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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 200 頁- 行政請願法 第12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 第1條 內政部為辦理兵役行政及替代役事務,特設役政署(以下簡稱本署)。
- 行政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 第1條 內政部為統籌空中勤務業務,執行與支援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事項,特設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
- 行政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法 第1條 內政部為辦理全國建築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 行政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 第1條 內政部為統籌入出國(境)管理,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保障移民人權,防制人口販運等業務,特設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
- 行政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組織規程 第1條 內政部營建署為辦理城鄉規劃及發展業務,特設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
-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組織規程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民防防情、防護業務,特設民防指揮管制所(以下簡稱本所)。
-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1條 內政部為辦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構)執行警察任務,特設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
-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執行港務警察事項,特設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警察總隊(以下簡稱各總隊)。
-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組織規程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警察通訊業務,特設警察通訊所(以下簡稱本所)。
-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宣導警政政策及法令等業務,特設警察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組織規程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警械維修事項,特設警察機械修理廠(以下簡稱本廠)。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審議。本會委員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本會得要求迴避。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會決議事項,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名義行之。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3條 本會對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案,應於審議決定後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並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被獎懲者、被獎懲者所屬經紀業、原核發經紀人員證書之主管機關及提送獎懲之機關、團體或人員。前項獎勵決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4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5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6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0條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 行政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1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 行政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2條 本會對外行文,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義行之。
- 行政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3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10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鑑定者,應檢附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 行政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11條 本小組辦理鑑定作業,規定如下:一、由召集人指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委員二人或三人為預審委員,先就申請案件審核,並擬具意見提交本小組會議討論。二、委員認有實地履勘必要者,應通知申請人及相關人員配合現場履勘,並作成紀…
- 行政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12條 本小組進行預審、現場履勘及小組會議時,應通知申請人到場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