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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請願法 第12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行政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3. 行政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 第1條 內政部為辦理兵役行政及替代役事務,特設役政署(以下簡稱本署)。
  4. 行政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 第1條 內政部為統籌空中勤務業務,執行與支援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事項,特設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
  5. 行政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法 第1條 內政部為辦理全國建築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6. 行政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 第1條 內政部為統籌入出國(境)管理,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保障移民人權,防制人口販運等業務,特設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
  7. 行政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組織規程 第1條 內政部營建署為辦理城鄉規劃及發展業務,特設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
  8.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組織規程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民防防情、防護業務,特設民防指揮管制所(以下簡稱本所)。
  9.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1條 內政部為辦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構)執行警察任務,特設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
  10.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執行港務警察事項,特設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警察總隊(以下簡稱各總隊)。
  11.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組織規程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警察通訊業務,特設警察通訊所(以下簡稱本所)。
  12.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宣導警政政策及法令等業務,特設警察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13.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組織規程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警械維修事項,特設警察機械修理廠(以下簡稱本廠)。
  14.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5.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16.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審議。本會委員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本會得要求迴避。
  17.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會決議事項,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名義行之。
  18.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3條 本會對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案,應於審議決定後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並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被獎懲者、被獎懲者所屬經紀業、原核發經紀人員證書之主管機關及提送獎懲之機關、團體或人員。前項獎勵決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19.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4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20.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5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21.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6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22. 行政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0條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24. 行政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1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25. 行政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2條 本會對外行文,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義行之。
  26. 行政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3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27. 行政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10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鑑定者,應檢附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29. 行政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11條 本小組辦理鑑定作業,規定如下:一、由召集人指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委員二人或三人為預審委員,先就申請案件審核,並擬具意見提交本小組會議討論。二、委員認有實地履勘必要者,應通知申請人及相關人員配合現場履勘,並作成紀…
  30. 行政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12條 本小組進行預審、現場履勘及小組會議時,應通知申請人到場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