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11條 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審議。本會委員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本會得要求迴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