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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30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利用業餘電臺傳送無線打字或數據時,應使用下列規定之數據碼操作模式:一、國際電報電話諮詢委員會建議書CCITTF.1,DivisionC所定義之No.2五單位起止國際電報字母碼(即鮑多碼BAUDOT碼)。二、…
  2. 行政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31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應負責管理其業餘電臺之全部收發信設備,並依下列規定作業:一、應以和諧共用方式,互相協調選用符合業餘無線電人員等級之頻率及電功率,並選擇佔用頻寬最小之調變方式作業。二、應優先讓緊急通信作業。但正在從事業餘無線…
  3. 行政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32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提出申請案時,應敘明所有參與者及所使用之業餘電臺。展頻通信實驗,其通信之內容應以明語傳送。展頻通信實驗不得干擾合法通信,並須忍受合法通信之干擾。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展頻通信實驗者採行以下措施:一、停止展頻…
  4. 行政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33條 業餘電臺發射之佔用頻帶寬度,於作業頻率未達二十九百萬赫時,不得超過十千赫;作業頻率在二十九百萬赫以上時,除業餘無線射頻電機技術規範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二十千赫。
  5. 行政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34條 業餘電臺得與警察、消防或衛生機關設置之緊急救難電臺構成通信網,經警察、消防或衛生機關協調,協助救災及提供服務。前項通信網得使用三點五百萬赫、七百萬赫、十四百萬赫、二十一百萬赫、一百四十五百萬赫及四百三十三百萬赫等頻率。一…
  6. 行政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35條 為辦理業餘無線電之監理業務,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業餘電臺之作業及設備。
  7. 行政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36條 業餘電臺控制作業分為即席控制作業、遙控控制作業或自動控制作業。業餘電臺至少應有一個控制點,其傳送信息或信號時,除自動控制作業外,控制員應在其中一個控制點上作業。業餘電臺所屬者得租用電信事業提供之電信機線設備作為業餘電臺之…
  8. 行政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37條 自動控制作業之業餘電臺僅能傳送超過頻率五十百萬赫之無線打字或數據通信。自動控制作業之業餘電臺須傳送頻率五十百萬赫以下無線打字或數據通信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自動控制作業之業餘電臺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其作業違反規定或產生…
  9. 行政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8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應符合附表: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發射功率及發射方式一覽表之規定。前項之發射方式屬於數據通信者,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命其提供所採用之數據通信編解碼器供監測之用。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使用業餘…
  10. 行政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39條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得於活動現場,在其監督及指導下,提供業餘電臺或臨時電臺供非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前項操作不得違反無線電規章之規定。
  11. 行政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40條 非本國籍業餘無線電團體或人員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短期操作業餘電臺,應於預定開始操作日十日前由提供業餘電臺之業餘無線電人員檢附下列文件,經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向主管機關或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及指配臨時電臺呼號:一、非本國籍人士…
  12. 行政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41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一、使用未經指配之電臺識別呼號。二、從事違法通信或傳送非法信息。三、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從事具有任何營利性質之通信。四、傳送不實之信號或信息。五、從事廣播或蒐集新聞活動。…
  13. 行政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42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業餘電臺執照不得讓與、出租或出借。
  14. 行政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45條 本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授權訂定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取得業餘電臺執照,且於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電臺者,應於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五個月內,依第二十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
  15.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3條 …、輻射:指以無線電磁波形式向外流動之能量。五、發射:指由無線電臺所產生之輻射或其輻射產物。六、必需頻帶寬度:指足使資訊傳輸獲得在各類發射所規定條件下之傳輸品質及所需速率之頻帶寬度。七、混附發射:指於發射之必需頻帶寬度外產…
  16.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4條 …得委託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協助辦理以下事項:一、承轉特殊業餘電臺及臨時電臺之設置申請,或非本國籍業餘無線電團體或人員短期操作業餘電臺之申請,並研提建議供主管機關參考。二、就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學科試題題庫,提供專業意見…
  17.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5條 業餘電臺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時,應符合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18.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6條 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始得申設業餘電臺,經取得業餘電臺執照及電臺呼號後,始得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外國人參加前項所定之測試,以持有居留證明或護照者為限;外國人申設業餘電臺,以取得居留證明及我國業餘無…
  19.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10條 …人員測試之資格。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及設置二等業餘無線電臺達一年以上者,始具有參加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
  20.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14條 業餘電臺分為一等、二等及三等,並依其設置方式分為固定式業餘電臺或行動式業餘電臺。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設置之業餘電臺如下:一、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一等、二等或三等業餘電臺。二、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二等或三等業餘電臺…
  21.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15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設置業餘電臺應依下列規定:一、固定式業餘電臺數量,除第十八條規定特殊業餘電臺及第十九規定臨時電臺外,一人限一座,其業餘無線電機至多六部,且一座一照。二、行動式業餘電臺數量,一人限五部,且一部一照。三、業餘無…
  22.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16條 申請固定式業餘電臺執照者,以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申請架設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架設許可,經審驗合格後發給固定式業餘無線電臺執照:一、固定式業餘電臺設置申請書。二、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影本。三、業餘無線電機…
  23.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17條 申請行動式業餘電臺執照者,以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申請時,應備妥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驗合格後發給行動式業餘電臺執照:一、行動式業餘電臺執照申請書。二、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影…
  24.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18條 申請設置下列特殊業餘電臺應檢具特殊業餘電臺及呼號指配申請書與設置使用管理計畫書,經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檢具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設置電臺:一、示標電臺。二、中繼電臺。三、地球電臺。四、…
  25.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19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設置使用臨時電臺,應於預定設置使用日十日前檢具臨時電臺及呼號指配申請書,經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及指配臨時電臺呼號。臨時電臺設置使用期間以六個月為限。第一項申請臨時電臺者,以使用取得業餘電臺…
  26.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21條 業餘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業餘電臺所屬者應於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五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第一項執照遺失、毀損或其應載明事項變更時,業餘電臺所屬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
  27.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22條 業餘電臺所屬者變更業餘電臺機件設備或固定式業餘電臺設置地點時,應填具電臺異動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異動,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後,始得使用。依第十九條規定,以取得固定式業餘電臺執照之業餘無線電機申請設置臨時電臺,致有前…
  28.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23條 業餘電臺之天線不得違反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之規定。業餘電臺之天線結構應與高壓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其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者,應具有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避免危及公共安全。
  29.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24條 業餘電臺之業餘無線電機之輸出功率及工作頻率應符合業餘無線電機技術規範之規定。
  30.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25條 業餘電臺之業餘無線電機之頻率容許差度及混附發射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業餘無線電機之混附發射對其他無線電接收機產生妨害性干擾者,應立即停止發射並予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