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45條 法規: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八章 附則 第45條 本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授權訂定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取得業餘電臺執照,且於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電臺者,應於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五個月內,依第二十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