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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 17 頁- 行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負責人,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其執行方法如下:一、關閉放流口或設置攔截、阻隔設施。二、減少或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量。三、應備妥足夠之暫時貯存設施,暫時貯存廢(污)水,無暫時貯存設施者,應停止排放或產生廢…
- 行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6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屬新開發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負責執行緊急應變。
- 行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限期執行緊急應變,屆期不為執行者,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執行。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7條 …策。廢(污)水應妥善處理,始得排放;其經前處理,排放至既有之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附該有關主管機構之同意文件。自行規劃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者,應併案進行評估、分析及影響預測。開發行為產生之廢(污)水排放至河川、海洋、湖泊…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28條 開發單位應評估設置節約能源措施、雨水截流儲存利用設施、污水處理水回收為中水道沖洗廁所及澆灌利用或其他中水道系統等之可能性。對於施工及營運期間所產生之大量廢棄物、廢氣、廢熱或廢(污)水,應評估其回收及再使用之可能性。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36條 …社會結構、相關公共設施包括公共給水、電力、電信、瓦斯與排水或污水下水道設施之負荷、產業經濟結構、教育結構等之影響,並對負面影響納入環境保護對策或另覓替代方案。開發行為基地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51條 環境保護工程之開發,其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應調查、預測、分析廢(污)水合流或分流排放對於承受水體水質、水量及生態之影響。承受水體為河川者,調查及評估期間應包括豐水期及枯水期。採海洋放流者,應說明海域生態及環境現況,並評估…
-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7條 …之相關支出,如電費、燃料費、藥品費、材料費、污泥清除處理費、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廢(污)水委託處理費、設備更新或改善費、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費、人事費、差旅費、檢測申報費、水質(量)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設施…
-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8條 …力、燃料、藥品及材料使用、污泥清除處理、廢(污)水委託處理、污水下水道使用等之費用成本。二、依污泥短少量計算:污泥短少量(公斤)單位污泥之廢水處理成本(元/公斤)+其他年支出費用(元),分別說明如下:(一)污泥短少量=應…
-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9條 …之相關資料,如委外監(檢)測或清除處理合約、藥品費、人事費、污水下水道使用等實際操作成本單據等。四、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五、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同業相關標準。六、行業污染防治、清潔生產實…
-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資力。一、畜牧業適用附表一。二、社區及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二。三、前二款以外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三。四、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適用附表四。五、違反本法第三十條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行為者,適用附…
-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5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之罰鍰下限裁處之。社區、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一年內無違反相同條款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下限裁處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
- 行政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指於工廠製造組裝後,運至建築物工地接管安裝,處理生活污水之設施。前項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處理方式屬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者,其處理功能及設計規格等,…
- 行政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3條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定登記後,始得上市。前項審定登記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
- 行政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4條 依前條規定提出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申請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繳納審查費,並以一廠牌、一型號、一設施,為單一申請案件。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表。二、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 行政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分第一階段設計技術書面審查及第二階段抗壓、滲漏及功能測試審查。前項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設計者,免進行第二階段功…
- 行政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經第一階段設計技術書面審查核准,應即設置實體設施,依核准之測試期限進行第二階段抗壓、滲漏及功能測試。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測試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七日內申請展延。但展延以一次為限,且最長不…
- 行政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0條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文件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四個月之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三年。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表。二、原審定登記文件影本…
- 行政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1條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製造者,應於設施主體明顯處及自動控制箱(盤)上標示廠牌、型號、生產序號及審定登記字號,並檢附安裝、操作維護及使用手冊、品質服務保證書、出廠證明。
- 行政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2條 申請者取得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後,應按月記錄型號、審定登記字號、製造數量、銷售數量、生產序號、使用者及安裝地點,並保存三年,供主管機關查驗。
- 行政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製造或設置場所,執行下列查驗工作:一、於審定期間,查驗其實體設施設置規格、功能測試情形及其相關紀錄。二、於製造期間,查驗其產品之品保品管情形、製造…
- 行政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核作業要點取得認可登記文件者,得繼續使用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並得申請展延,展延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展延期滿應重新申請審定登記。但設計水量低於每日二‧…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處理專責人員,分為甲級及乙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附表一所列許可核准廢(污)水產生量規模或原廢(污)水未經處理前所含附表二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或違規情事之條件,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依下水道法設置之新開發社區專用下水道,其服務戶數…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前條第一項附表一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者,其員額至少應有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三人,包括二名以上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並由其中一名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擔任專責單位之主管。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在同一處所內,得與其依法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合併設置;且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如具備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資格,且設置級別均符合法規規定,其人員得互…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第三條第一項附表一規定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如具備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資格,且設置級別均符合法規規定,在同一處所內,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得同時兼任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員工人數五十人以下者,負責人得兼任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前項污水下水道系統指依下水道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經指定地區或場所(下稱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為限。第一…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9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時,應同時設置一名以上之代理人。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至少設置二名代理人:一、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二、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負責人兼任廢(…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時,應檢具設置申請書並附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合格證書,及其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與代理人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