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需要」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5 / 31 頁-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14條 配合台東地區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商品檢驗及度政業務需要,本分局設台東辦事處,置綜理業務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式編制人員派兼,承分局長之命令辦理有關報驗發證、檢驗及度政等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51條 本分局得依業務需要組織各種委員會或小組;組織章程另訂之。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核對簽證、造送、登記、整理、歸檔及保管工作。三、其他依海關業務需要,應辦理之事項。區內事業之貿易業,如輸出入之貨品全部進儲區內保稅倉庫者,得委由保稅倉庫所指定之專人辦理前項各款業務,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第二項之保稅業務…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1條 …績合格者,正式聘(僱)用。前項人員到職分發至管理機構後,除因業務需要外,應任職滿一年(含試用期),始得調任原錄取服務地區之其他管理機構;在原錄取服務地區任職滿一年六個月者(含試用期),始得調任原錄取服務地區以外管理機構任…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部或其所屬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對於聘用或約僱人員於管理機構間實施調任。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1條 …,應全部休畢;休假得以時計。休假並得酌予發給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3條 聘(僱)用人員如因業務需要臨時外出洽公時,應先登載於管理機構之差勤系統,經主管核准始得外出;各單位因業務需要,派遣人員外出實地洽辦者,遇有須變更行程時,應簽報主管核准。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5條 …加班,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單位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前項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準用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之規定。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公有財產,指為配合園區業務需要在區內外所設置而屬於園管局或分局所有或管理之財產而言。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前條之規定繳存預約金者。四、區內事業使用之建築物,因無法適應業務需要,須另購適當之建築物,並已向園管局或分局辦理登記且依前條之規定繳存預約金者。
- 行政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15條 …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份數,限正本三份及副本六份以內;申請人因業務需要得敘明增加份數理由,由簽發單位簽發,但以不超過正本五份及副本十份為限;超過者,申請人應另檢附貿易署專案許可文件辦理。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須有簽發單位…
- 行政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第9條 出進口廠商因業務需要,得向貿易署申請核發出進口廠商登記證明書。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提供水文資訊收費標準 第5條 …具證明文件經本署同意,得免收費用:一、基於本署或本署所屬機關業務需要,簽定有合作契約、協議、計畫或公文書件者。二、基於本署或本署所屬機關業務需要,同意將雙方產製之水文資訊對等互惠且免費提供者。三、各級政府機關因辦理業務需…
- 行政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資料申報之受理及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委任經濟部能源署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 行政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後端營運業務執行機關(構)派員專任或就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聘僱人員;其員額循預算程序定之。
- 行政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或其他短期票券。前項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之發行公司,應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前項規定之一定等級,由本部定之。
- 行政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第2條 …現任職務與該公司業務有密切關係者。四、具有專長,適合各該公司業務需要者。五、從事工商業聲譽卓著者。
-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42條 各種考試錄取人員,依考試成績及業務需要,分別先後任用或擢升,並應按照考試總分數依左列規定敘級:一、戊等:六十至七十九分為丙級。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乙級。九十分以上為甲級。二、己等:六十至六十九分為己等。七十至七十九分為丁級。…
-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辦事人員若干人,分組辦事,均由本部就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依規定聘用三人至七人。
-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 第2條 …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事項,委任本部能源署辦理。
-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有關爭議調解之受理、調解程序之執行及其相關業務事項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 行政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補貼申請案之審核、撥付、查核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局辦理。
- 行政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有關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認可及獎勵補助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撤銷與廢止及其相關業務事項之全部或一部委任經濟部能源署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辦理。
- 行政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有關收取、申報、核算、追補繳作業之執行及其相關業務事項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 行政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第3條 管理處視國家級風景區面積、特性及業務需要,分設二課至四課,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 行政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第9條 管理處視風景區環境及業務需要,得分設管理站。管理站置主任一人,由管理處指派技正或專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管理站之設置標準,由交通部觀光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 行政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辦理。
-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2條 …、經常僱用員工數等定之。其他機關為辦理中小企業輔導業務,得就業務需要,另定標準,放寬輔導對象。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第12條 各區監理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監理站,置站長一人、副站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設三股至五股,股置股長一人,由課員或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各監理站得視業務需要設監理分站,置分站長一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