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 第2條 法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事項,委任本部能源署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