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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 23 頁-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45條 期貨結算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亦同。期貨結算機構之營業、財務及會計應予獨立;其組織形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46條 期貨交易之結算,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由期貨結算會員向期貨結算機構辦理之。前項結算會員之資格,應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47條 …四、到期交割之處理。五、交割結算基金之繳存、保管及運用。六、期貨交易市場之監視。七、服務費事項。八、違約事項之處理及罰則。九、緊急處理措施。十、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前項業務規則規定事項之訂定及變更,應報經主管機關核…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48條 …。二、同一交易日內多次追繳結算保證金。三、命令了結全部或部分期貨交易契約。四、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之必要措施。前項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標準,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49條 …擔之比例,由期貨結算機構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第一項金額應按期貨交易係在期貨交易所或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分別繳存或提列支應。依第一項支應之期貨結算機構賠償準備金、其他期貨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及其分擔金額,均得向違約期貨…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52條 …先受償之權,其債權人優先受償順序如下:一、期貨結算機構。二、期貨交易人。三、期貨結算會員。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54條 …員有破產、解散、停業或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得將該會員及其與期貨交易人之相關帳戶,移轉於與該會員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會員;必要時,並得指定移轉於未與該會員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會員。期貨結算機構對於拒絕承受前項帳戶之結算會員,…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55條 第二章期貨交易所之規定,除本章另有規定及第三十四條後段規定外,於期貨結算機構準用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56條 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外國期貨商須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且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期貨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63條 …貨商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二、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證。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四、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五…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64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評估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之能力,如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及財力有逾越其從事期貨交易能力者,除提供適當之擔保外,應拒絕其委託。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於辦理開戶時,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受託契約之主要…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65條 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時,應由具有業務員資格者為之;在開戶前應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應將風險預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前項風險預告書之記載事項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66條 期貨商不得僱用非業務員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進行期貨交易事宜。期貨商僱用業務員最低人數及委託書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67條 期貨商受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應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並設置客戶明細帳,逐日計算其餘額。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68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於成交後即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並應於每月底編製對帳單分送各期貨交易人。前項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70條 期貨商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放期貨交易人之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並與自有資產分離存放。前項期貨商或指定機構之債權人,非依本法規定,不得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71條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自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提取款項:一、依期貨交易人之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二、為期貨交易人支付必須支付之保證金、權利金或清算差額。三、為期貨交易人支付期貨經紀商之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四、經主…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72條 …商之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一定成數,或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之一定比例時,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未如期改善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限制其部分業務或撤銷其許可。…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73條 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不在此限。期貨商不得為期貨交易人進行非必要之交易。其依前項規定經全權委託者,亦同。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74條 期貨商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一、未依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或條件從事交易。二、未經期貨交易人授權而擅自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75條 期貨商有破產、解散、停業或依法令應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訂單時,除期貨商為結算會員,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處理者外,主管機關得命其將所屬期貨交易人之相關帳戶,移轉於與該期貨商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期貨商。期貨商於接獲主管機關之命令時,…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76條 …本法規定撤銷其營業許可或命令停業者,應了結被撤銷或停業前所為期貨交易事務。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77條 經撤銷營業許可之期貨商於了結期貨交易事務時,就其了結目的之範圍內,仍視為期貨商;因命令停業之期貨商,於了結期貨交易事務之範圍內,視為未停業。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80條 槓桿交易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槓桿交易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槓桿交易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槓桿交易商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87條 期貨經理事業接受特定人委任經理期貨交易時,應於委任前告知期貨交易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交付風險預告書,並與客戶簽訂書面委任契約。前項書面契約及風險預告書應記載之事項與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期貨經理事業向非特定人募集資金從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90條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由下列成員組成之:一、期貨交易所。二、期貨結算機構。三、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或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設立,於向內政部登記前,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96條 主管機關於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得以命令調整保證金額度、限制期貨交易人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情況特殊者,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期貨交易:一、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有被操縱或壟斷或其有此危險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97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並保存交易及業務上之紀錄。前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申報程序、公告事項及紀錄保存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97-1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第一項之公司或機構,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98條 主管機關為保障公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命令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提出財務或業務報告資料,或檢查其營業、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如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