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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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5條期貨結算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亦同。期貨結算機構之營業、財務及會…
- 第46條期貨交易之結算,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由期貨結算會員向期貨結算機構辦理之。前項結算會員之資格,應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
- 第47條期貨結算機構應於其業務規則中,規定下列事項:一、結算與交割之程序及方法。二、結算確認、登錄與報告書。三、結算之保證金或權…
- 第48條期貨結算機構於執行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市場監視,發現有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虞者,得對結算會員採取下列必要之措施:一、調整結算…
- 第49條期貨結算機構於其結算會員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應先以違約期貨結算會員繳存之結算保證金支應;如有不足,再由違約期貨結算會員…
- 第50條期貨結算機構應向期貨結算會員收取結算保證金,其結算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抵繳;其以有價證券抵繳者,抵繳…
- 第51條期貨結算機構收取之結算保證金,應與其自有資產分離存放。期貨結算機構、結算保證金存放機構或期貨結算會員之債權人,非依本法之…
- 第52條期貨結算會員因期貨結算所生之債務,其債權人對該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有優先受償之權,其債權人優先受償順序如下:一、期貨結…
- 第53條期貨結算機構應提存賠償準備金;其攤提條件及保管、運用之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54條期貨結算機構,於其會員有破產、解散、停業或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得將該會員及其與期貨交易人之相關帳戶,移轉於與該會員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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