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期貨結算機構收取之結算保證金,應與其自有資產分離存放。期貨結算機構、結算保證金存放機構或期貨結算會員之債權人,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對結算保證金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期貨結算機構應將結算會員所繳交之結算保證金,依自營與經紀分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