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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 27 頁- 行政水利法 第78-3條 …圍內之下列行為,非經許可不得為之: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二、排注廢污水。三、採取或堆置土石。四、種植植物。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排水設施範圍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 行政水利法 第79條 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者,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應酌予補償。前項水道沿岸,係指未建堤防之水道,在尋常洪水位到達地區外緣毗連之土地。
- 行政水利法 第91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之建造物或其器材或其他水利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
- 行政水利法 第91-3條 …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與公共安全有關之防水、洩水、蓄水、引水建造物主要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 行政水利法 第92-2條 …、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毀壞、毀損或變更海堤、蓄水建造物或設備、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或排水設施。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第…
- 行政水利法 第92-3條 …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建造工廠或房屋。二、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 行政水利法 第92-5條 …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施設建造物。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
- 行政水利法 第93-4條 …之行為人不明或無法履行義務時,主管機關得令前項違法情事所在之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為適當之處理;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前二項之行為人、違法情事所在…
- 行政水利法 第93-6條 …管機關或水利機關為執行有關水權、河川、排水、海堤、水庫、水利建造物、地下水鑿井業或用水計畫之管理,認有違反本法禁止或限制規定或有隱匿用水量逃漏耗水費之虞時,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建築物或土地實施檢查,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之…
- 行政水利法 第95-1條 …二、於依治理計畫完成堤防、既有堤防或高水護岸之堤後(不含河防建造物及水防道路)河川區域內,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七十八條之一各款規定,且無影響堤防或護岸安全之虞。三、於依治理計畫完成排水設施或既有排水設施後之排…
- 行政水利法 第95-2條 …積在一定規模以下。四、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於河川區域內建造面積在一定規模以下之工廠或房屋,其土地登記謄本使用分區未標示河川區,且經其他機關依其職掌許可或核准。五、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沈落泥沙或引水輸沙,以改良土地或改善水道。九、給水:指以水利建造物輸配水資源,供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用水標的。十、築港:指在水道沿岸興築港口或碼頭。十一、便利水運:指用人為方法整理水道或開鑿運河,以便利通航。十二、發…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所稱興辦水利事業人,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或拆除者,興辦完成前為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水利建造物核准之人;興辦完成後為控制、運轉、維護或管理水利事業之人。二、未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2-1條 主管機關審核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所增闢水源之地面水權引用水量,應參酌該水利建造物蓄水範圍內之平均入流量、實際蓄水容量及運轉操作下所核算之可供水量、其下游已核准地面水水權水量、申請人事業所需用水量及其他必…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水利建造物之核准,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向該水利建造物基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水利建造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一、基地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二、基地涉及中央管之河川區域、…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水利建造物之核准,其竣工查驗、核准文件發給、登入水利建造物登記簿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統一規定。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申請人應將水利建造物之開工日期,於開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5-1條 …第二款規定所稱應經許可之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行為,係指以施設建造物方式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之行為。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5-2條 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酌予補償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以合法者為限;第二項所稱尋常洪水位到達地區外緣毗連之土地,指尋常洪水位以上至河川區域線之土地。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6條 本法第八十條所稱堤址至河岸區域,指由堤防建造物與堤外土地相接線起至河槽臨水之邊線為止。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8條 …計畫水面寬度範圍線;用地範圍線,指包括水道預定或已建築之河防建造物或排水設施與水防道路及養護保留使用地與應實施安全管制所及之範圍線。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1條 土地開發利用屬建築法第九條第一款前段所稱新建造之建築物且基地全部位於都市計畫區內,其面積達零點二公頃以上者,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轉送主管機關審核,並於取得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函後,始得申請開…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造物,指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與公共安全有關之防水、洩水、蓄水、引水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但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之蓄水及引水建造物,其蓄水量或引水量未達一定規模者,不適用之。前項但書規定…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造物興辦人(以下簡稱興辦人)指該水利建造物之所有人,其由政府興辦者,為其指定之主辦或管理機關(構)或法人。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造物之主管機關如下:一、防水及洩水建造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以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一)中央主管機關興辦者。(二)位於中央管河川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或海堤區域內之防水及洩水建造物,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如下:一、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詳細項目及基準之技術規範訂定事項。二、水利建造物檢查之複查及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事項。三、水利建造物安全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事項。四、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後改善及緊急處理…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6條 …條規定檢查之複查及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及其他督導事項,得設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小組,並得依水利建造物之種類或其功能區分若干工作分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7條 興辦人辦理事項如下:一、水利建造物資料之建置事項。二、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事項。三、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後之改善及緊急處理事項。四、水利建造物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事項。五、其他有關水利建造物之安全維護事項。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8條 水利建造物檢查範圍及細目如下:一、主要結構。二、相關設施及操作設備之功能。三、有安全監測設備者,其運用情形。四、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情形。五、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六、安全資料完整性。七、其他有關安全事項。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9條 興辦人辦理之水利建造物檢查分類如下:一、定期檢查:蓄水及引水建造物例行性平時檢查或防水及洩水建造物之防汛期前檢查。二、不定期檢查:指水利建造物遭受一定值以上之地震、洪水、豪雨或其他事故後立即辦理之特別檢查。前項第二款所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