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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46條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對所屬團體會員之目的事業,有採取一致行為之必要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行之。
  2.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47條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除本章各條規定外,準用第二章有關各條之規定。
  3.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48條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組織區域之劃分,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調整時亦同。
  4.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49條 …司、行號達五家以上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組織該業輸出業同業公會。特定地區同業之輸出業同業公會達三個以上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組織全國性該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5.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50條 …號,得准其加入或命其加入鄰近特定地區內同業或相關之輸出業同業公會。
  6.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51條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得辦理左列業務:一、輔導會員輸出商品之登記、銷售、保管、選擇、包裝、運送及辦理其他營業之共同設施。二、協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及報導國際商情事項。三、輔導會員在國內組設合作外銷機構或在國外設置聯合辦事機…
  7.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52條 未組織輸出業同業公會之特定地區,得由同地區內之工業同業公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兼辦前條規定業務。但應於該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成立後終止之。
  8.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53條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或全國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下:一、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三人。二、全國輸出業同業公會聯…
  9.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54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章、第三章之規定。
  10.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55條 縣(市)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二、縣(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縣(市)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
  11.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56條 …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縣(市)商業會。二、省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12.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57條 直轄市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直轄市各業商業同業公會。二、直轄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
  13.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58條 …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省(市)商業會。二、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三、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四、全國性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五、未組織全國性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
  14.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3條 工業團體之分類體系如左:一、工業同業公會:(一)省(市)工業同業公會。(二)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四)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二、工業會:(一)縣(市)工業會。(二)省(市)工業會。(三)全…
  15.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5條 縣(市)工業會之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及工業會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省工業同業公會與工業會、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全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各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全國工業總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前項各類工…
  16.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7條 …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同業工廠滿五家以上時,應組織該業工業同業公會。但全國工業同業公會之組織,得不受上項家數之限制。
  17.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8條 …工業團體之分業標準,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組織區域之劃分,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調整時亦同。
  18.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9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
  19.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10條 兩業以上之工業,得由內政部會商經濟部命其合組工業同業公會。合組後如合於第七條之規定者,並得命其分組工業同業公會。不在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得聲請內政部會商經濟部同意後,准其加入鄰近特定地區內同業之工業同業公會。
  20.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11條 工業同業公會之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籌備及成立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並將章程、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前項章程、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由主管機關轉送同級目的事業主…
  21.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12條 工業同業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左列各項:一、名稱。二、宗旨。三、區域。四、會址。五、任務。六、組織。七、會員資格及入會、退會手續。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九、會員代表之名額及產生之標準。十、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
  22.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13條 …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種以上工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工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23.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14條 工廠非因廢業、遷出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不得退會。
  24.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15條 …表,以一人至七人為限,依繳納常年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人數,於公會章程中定之。
  25.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20條 工業同業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一、省(市)工業同業公會理事不得逾二十一人。二、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七人。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
  26.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26條 工業同業公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27.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30條 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28.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33條 工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數額於章程中定之。二、常年會費:依會員資本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或產品數量為計算標準,於章程中訂定,按月繳納。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得經主…
  29.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34條 會員工廠兼營兩業以上工業,同時加入兩個以上工業同業公會者,其會費之負擔,依其參加公會部分之資本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或產品數量,按前條規定,分別核計繳納之。
  30.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35條 …具、工人數額、產品數量及其他重要事項,定期報告所屬之工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