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5條 法規:工業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縣(市)工業會之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及工業會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省工業同業公會與工業會、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全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各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全國工業總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前項各類工業團體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