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凡在同一組織區域內,有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同業工廠滿五家以上時,應組織該業工業同業公會。但全國工業同業公會之組織,得不…
- 第9條同一區域內之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
- 第10條兩業以上之工業,得由內政部會商經濟部命其合組工業同業公會。合組後如合於第七條之規定者,並得命其分組工業同業公會。不在特定…
- 第11條工業同業公會之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籌備及成立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並將章程、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
- 第12條工業同業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左列各項:一、名稱。二、宗旨。三、區域。四、會址。五、任務。六、組織。七、會員資格及入會、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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