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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61條 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2.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62條 …序能力,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者,應由本生父母代為訴訟行為;法院並得依第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無本生父母或本生父母不適任者,依第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
  3.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67條 …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如法院就原告或被告為生父之事實存在已得心證,而認為得駁回原告之訴者,應闡明當事人得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請求。法院就前項請求為判決前,應通知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4.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68條 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命為前項…
  5.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70條 …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6.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72條 於遺產分割訴訟中,關於繼承權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當事人得於同一訴訟中為請求之追加或提起反請求。
  7.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73條 …人全體就遺產分割方法達成協議者,除有適用第四十五條之情形外,法院應斟酌其協議為裁判。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或為請求。
  8.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75條 …,除別有規定外,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
  9.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76條 法院收受書狀或筆錄後,除得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外,應速送達書狀或筆錄繕本於前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人,並限期命其陳述意見。
  10.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77條 法院應通知下列之人參與程序。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一、法律規定應依職權通知參與程序之人。二、親子關係相關事件所涉子女、養子女、父母、養父母。三、因程序之結果而權利受侵害之人。法院得通知因程序之結果而法律上利害受影響…
  11.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78條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完足者,得命其敘明或補充之,並得命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
  12.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80條 …程序者,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承受程序。相對人有前項不能續行程序之事由時,準用前項之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開始之事件,雖無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續行之。
  13.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81條 …並應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書。
  14.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82條 …合法之抗告者,抗告中停止其效力。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法告知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15.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83條 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
  16.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84條 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成立之調解,準用前條之規定。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不得撤銷或變更之。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成立調解而應為一定之給付,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調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
  17.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85條 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
  18.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86條 暫時處分,由受理本案之法院裁定;本案裁定業經抗告,且於聲請時,卷宗已送交抗告法院者,由抗告法院裁定。但本案繫屬後有急迫情形,不及由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裁定時,得由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並立即移交本案法院或抗…
  19.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87條 …行名義。暫時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暫時處分裁定之法院依職權為之。暫時處分之裁定就依法應登記事項為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裁定失其效力時亦同。
  20.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88條 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21.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89條 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一、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二、本案程序經撤回請求或因其他事由視為終結。三、暫時處分之內容與本案請求經裁判准許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內容相異…
  22.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90條 暫時處分之裁定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失效範圍內,命返還所受領給付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但命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扶養費未逾必要範圍者,不在此限。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辯論之機會。第一項裁定,準用…
  23.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91條 …許本案請求之裁定有抗告權之人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但原法院或抗告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命供擔保或免供擔保後停止執行。前項但書裁定,不得抗告。駁回暫時處分聲請之裁定,僅聲請人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
  24.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94條 對於第一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由少年及家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對於前項合議裁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於第二審為追加或反請求者,對於該第二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之…
  25.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95條 抗告法院為本案裁判前,應使因該裁判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26.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99條 …求,得合併聲明給付之總額或最低額;其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法院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聲請人為前項最低額之聲明者,應於程序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法院應告以得為補充。
  27.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00條 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前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
  28.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01條 …反請求,不得為之。就前二項以外之事項經聲請人與相對人合意者,法院應斟酌其內容為適當之裁判。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聲請人或相對人得請求依原程序繼續審理,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因第一…
  29.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02條 …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裁判或和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變更原確定裁判或和解之內容。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30.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03條 …九十九條所定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其得合併請求裁判。關係人為前項合併請求時,除關係人合意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外,法院應裁定改用家事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