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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16條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縣(市)政府一級單位或所…
  2. 行政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26條 地方行政機關編制之職稱及員額,應於各該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法規及其編制表定之。地方行政機關,應就其層級、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依其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用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員額。
  3.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6條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名稱,依原有之名稱。前項名稱之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之:一、省: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三、縣(市):由縣(市)政府提…
  4.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16條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
  5.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26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
  6.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36條 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一、議決縣(市)規章。二、議決縣(市)預算。三、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四、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五、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六、議決縣(市)政…
  7.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46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二、行政院、內政部、…
  8.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56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二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
  9.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60條 村(里)得召集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其實施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定之。
  10.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61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或公職人員選…
  11.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62條 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縣(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
  12.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63條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收入:一、稅課收入。二、工程受益費收入。三、罰款及賠償收入。四、規費收入。五、信託管理收入。六、財產收入。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八、補助收入。九、捐獻及贈與收入。十、自治稅捐收入。十一、其他收入。
  13.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64條 下列各款為縣(市)收入:一、稅課收入。二、工程受益費收入。三、罰款及賠償收入。四、規費收入。五、信託管理收入。六、財產收入。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八、補助及協助收入。九、捐獻及贈與收入。十、自治稅捐收入。十一、其他收入…
  14.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65條 下列各款為鄉(鎮、市)收入:一、稅課收入。二、工程受益費收入。三、罰款及賠償收入。四、規費收入。五、信託管理收入。六、財產收入。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八、補助收入。九、捐獻及贈與收入。十、自治稅捐收入。十一、其他收入。
  15.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66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16.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67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
  17.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68條 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鄉(鎮、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前項直轄市、縣(市)公債及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鄉(鎮、市)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
  18.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69條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19.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76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
  20.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83-6條 山地原住民區之機關(構)人員、資產及其他權利義務,應由直轄市制(訂)定自治法規移撥、移轉或調整之。但其由山地鄉直接改制者,維持其機關(構)人員、資產及其他權利義務。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由行政院洽商直轄市政…
  21.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86條 村(里)承受日據時期之財產,或人民捐助之財產,得以成立財團法人方式處理之。
  22. 行政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維護本設施安全、整潔之支出,其範圍如下:一、設施之保全。二、設施內外之清潔、保養維護、修繕及依法令必要之更新。三、設施之四週花木、植栽、修剪等環境之維護。四、設施內外照明、消防、衛生、空調、無障礙設施…
  23. 行政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設施經營者應設置專簿,載明管理費當年度各月分列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收支運用情形,置於該設施之服務中心並刊登於設施經營者或相關公會網站,提供利害關係人查閱,並於每月結束後二十日內更新專簿資料。專簿採電子資料形式者,…
  24. 行政宣誓條例 第6條 宣誓之誓詞,依下列之規定:一、第二條第一款人員之誓詞: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舞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謹誓。二、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人員…
  25. 行政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6條 依本條例退職人員,曾任軍公教人員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前項得合併計算之年資,以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未領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職金、資遣費、退伍金或退休俸者為限。國民大會代表在職期間,同時任軍公教人員者,其競合之年資,應擇…
  26. 行政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16條 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27. 行政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6條 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於任期內或奉令延長任期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一、死亡。二、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懲治叛亂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三、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四、犯第二款、第三款…
  28. 行政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本設施平時應存放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地點。
  29. 行政褒揚條例 第6條 受明令褒揚人,其生平事蹟得宣付國史館,並列入省(市)縣(市)志。
  30. 行政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閱覽實施及收費辦法 第6條 閱覽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應於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指定之場所為之,並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將閱覽資料攜出場外。二、對於閱覽之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撕破、污損或毀損。三、裝訂之閱覽資料不得拆散。四、不得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