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揚條例 第6條 法規:褒揚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相關法規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6條 受明令褒揚人,其生平事蹟得宣付國史館,並列入省(市)縣(市)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