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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6條 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有為受監理人之利益為一切程序…
  2.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7條 法院得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為必要之調查及查明當事人或關係人之財產狀況。前項受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囑託調查所需必要費用及受託個人請求之酬金,由法院核定,並為…
  3.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20條 處理家事事件需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並為維護公益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所需費用,法院得裁定暫免預納其全部或一部,由國庫墊付之。法院為程序費用之裁判時,應併確定前項國庫墊付之費用額。
  4.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21條 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家事調查官及諮詢人員準用之。
  5.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23條 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
  6.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25條 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
  7.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26條 相牽連之數宗家事事件,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家事事件調解,並視為就該民事事件已有民事調解之聲請。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已繫屬於法院者,原民事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程序終結…
  8.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28條 …之意願,按第一項規定改用裁判程序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法院裁判。
  9.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29條 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前項情形,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或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之裁定確定者,程序終結;調解不成立或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裁定或該裁定失…
  10.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30條 …判有同一之效力。因調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11.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31條 當事人兩造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程序,命即進行裁判程序,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
  12.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32條 …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調解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之規定。
  13.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33條 …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
  14.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34條 法院為前條裁定,應附理由。當事人對於前條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除別有規定外,應停止執行。抗告法院之裁定,準用前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前項情形,準用民事訴訟法…
  15.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36條 就得處分之事項調解不成立,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平衡當事人之權益,並審酌其主要意思及其他一切情形,就本案為適當之裁定:一、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二、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與不得處分之牽連、合併…
  16.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38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二、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三、當…
  17.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40條 …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已知悉之該第三人,並將判決書送達之。法院為調查有無前項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提出…
  18.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41條 …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依前項情形得為請求之變…
  19.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42條 法院就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別審理、分別裁判:一、請求之標的或其攻擊防禦方法不相牽連。二、兩造合意分別審理、分別裁判,經法院認為…
  20.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43條 依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裁定移送時,繫屬於受移送法院之事件,其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移送事件之請求是否成立為前提,或與其請求不相容者,受移送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該移送裁定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21.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45條 …判決同一之效力。因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22.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46條 …就前條第一項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或認諾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其捨棄或認諾未經當事人本人到場陳明。二、當事人合併為其他…
  23.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47條 法院於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依事件之性質,擬定審理計畫,並於適當時期定言詞辯論期日。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事件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事件之…
  24.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49條 法院認當事人間之家事訴訟事件,有和諧解決之望或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得定六個月以下之期間停止訴訟程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25.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52條 …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第一項事件…
  26.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53條 婚姻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一、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二、夫妻均非中華民國國民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三、夫妻之一方為無國籍人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經常居所。四、夫妻之一…
  27.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54條 依第三十九條提起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未被列為當事人之其餘結婚人參加訴訟,並適用第四十條之規定。
  28.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55條 …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監護人違反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29.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56條 …定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不得另行請求。其另行請求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並適用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30.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57條 …關係,提起獨立之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法院未闡明致未為主張。二、經法院闡明,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