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34條 法規:家事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編 調解程序 第34條 法院為前條裁定,應附理由。當事人對於前條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除別有規定外,應停止執行。抗告法院之裁定,準用前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前項情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四百七十五條及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