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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1條 …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甄選事宜。前項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甄選會委員,應親自出席甄選會會議。甄選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
  2.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3條 經甄選會評定為優勝之公民營事業,應於主管機關公告簽約期限內簽訂委託開發契約;其因故未能於期限屆滿前簽訂完成,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公民營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喪失簽約之資格,主管機關得沒收押標金…
  3.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5條 …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勞務委任及相關採購,主管機關得要求準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前項要求,主管機關應記載於甄選文件,並於委託開發契約中載明。
  4.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6條 …開發時,其設計圖說及預算應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有變更者,亦同。受託公民營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設計圖說及預算,編製施工預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公民營事業應於施工期間,按月編製施工報告表及工程品質檢…
  5.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7條 …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期間,其資金之調度及使用情形,應按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6.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8條 …、利息。十、本辦法規定得納入開發成本之費用。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費用。
  7.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0條 …本。但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公民營事業之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8.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1條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委託會計師查核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之收支情形,其所需費用,納入開發成本。
  9.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2條 …成本作成結算報告,依審計法令辦理或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10.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3條 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契約,並得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繼續辦理:一、將不得轉委託業務範圍,轉委託他人辦理。二、非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公民營事業之事由,執行進度落後核定進度達六個月以上…
  11.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4條 …成本完成結算,並依審計法令辦理或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作為主管機關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接辦該業務成本之一部分,俟業務完成後支付;逾期未提出資料者,得由主管機關逕行認定。
  12.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5條 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受託辦理第二條規定業務。前項情形,原委託之主管機關應函知其他主管機關。
  13.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產業園區實際需要,將下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其他機關或公民營事業辦理:一、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建築物與設施、設備之營運、使用及維護。二、污水處理業務:(一)污水處理廠之營運、…
  14.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辦理前條業務時,其委託業務範圍、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機關協商定之。
  15.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成立管理機構辦理第二條規定業務時,應依公開程序辦理之。前項公民營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為限。第一項程序,視委託性質,準用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有關申請及審…
  16.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公開程序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一、委託經營管理範圍及期間。二、委託經營管理條件。三、申請之資格及程序。四、委託期限屆滿時,得優先委託經營管理之條件或其他限制。五、其他相關事項。
  17.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與受託之公民營事業簽訂委託經營管理契約。
  18.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0條 …注意義務,保管維護受託管理之財產,並編造財產清冊,供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如須變更固定性設施、設備者,應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前項提報內容應包…
  19.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1條 …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如有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約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得定一定期間內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經營管理;必要時,得終止契約。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20.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2條 …公民營事業因經營管理所保管之設施、設備,應點交歸還予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第三人。二、公民營事業自行購置、使用於委託範圍內之設施、設備,得與後續經營者洽談讓售或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如後續經營者…
  21.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3條 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監督、考核及評估執行績效;必要時,得予以輔導及協助。
  22.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4條 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時,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歷年執行績效優良者,優先委託其繼續經營管理。
  23.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2條 …困難或其他因素,致無法順利開發作園區使用。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以致產業園區之一部或全部無法繼續存在之事由。
  24.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3條 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依職權廢止原核定時,應製作說明書;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網站。前項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公開於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處所十日以上;如園區無管理機構者,應公開於…
  25.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4條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全部或一部有第二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
  26.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申請廢止原核定前,應製作說明書;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網站。前項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公開於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處所十日以上;如園區無管理機構者,應公…
  27.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三、申請廢止依據、事由及證明文件。四、擬申請廢止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五、前條第一項說明書…
  28.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送之申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者,得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未符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
  29.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8條 …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向原核定設置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於前項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之機關網站。但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所設置之產業園區內土地均為…
  30.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9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依前條規定,向原核定設置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三、申請廢止依據、事由及證明文件。四、擬申請廢止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五、擬申請廢止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