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8條 法規: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8條 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全部或一部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向原核定設置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於前項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之機關網站。但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所設置之產業園區內土地均為自有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