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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人員或機關、團體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進行個案評鑑時,應提出書狀及其繕本,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檢附相關資料:一、請求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所屬機關名稱;請求人為機關、團體者,其名稱、代表…
  2.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人員或機關、團體請求本會進行個案評鑑時,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經本會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代理人。下列之人,本會得許可其為代理人:一、請求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二、大學法律系、…
  3.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4條 …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決定及第三十七條之決議。前項情形,得由專責人員先就請求人之書狀初審後,送審查小組處理。審查小組應先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七條規定審查有無應不予受理或不付評鑑之情形,不得逕予調查或通知受評鑑法官陳…
  4.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14條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過程、決議之內容及其他依法應保守秘密之事項,於決議書發送前、後,均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對外發表言論。但經受評鑑法官之同意、發送新聞稿必要或本會之決議,得由召集委員或其指定之委員…
  5.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2條 …前項議程至遲於法官會議開會前一日應併同會議相關文件分送各出席人員。但經核定為應秘密之議案或有急迫情形時,得於開會現場分送各出席人員。
  6.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32條 法官會議、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院內相關人員列席。
  7.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37條 …置董事十三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董事由司法院院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一、司法院代表二人、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代表各一人,隨職位進退。二、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推舉長期參與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律師三人。三、社會團體推薦…
  8.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51條 …監察人五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監察人由司法院院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一、行政院代表一人。二、司法院代表一人。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推舉之律師一人。四、具有會計專業之學者專家一人。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前項第一款、…
  9.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52條 監察人職權如下:一、基金會業務推展及執行業務人員之監督。二、基金、存款及其他財產之稽核。三、財務狀況之檢查。四、決算之審議。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必要時得召開監察人會議行使之。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10.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65條 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軍法人員或律師處理法律事務,發現符合本法所定申請法律扶助之要件時,應告知當事人得依本法申請法律扶助。
  11.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代理之。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司法行政廳調辦事法官或簡任職人員擔任,負責相關幕僚工作。委員會並得依業務需要設各種小組。依第二項遴聘之委員,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支領出席費,並核實報支交通費。
  12.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8條 …查委員會委員、覆議委員會委員、各專門委員會委員及其他重要職位人員之相關事項,除依本法、捐助及組織章程之規定外,應另行訂定聘任及不適任予以解任之標準,並詳訂其職權與義務,陳報本院備查。
  13.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9條 基金會就其組織、員額編制及涉及專職人員人事經費等事項,應訂定相關辦法,報經本院核定。基金會對於前條以外專職人員之進用、解任(雇)、管理、獎懲等,應訂定人事相關管理規定,陳報本院備查。
  14.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3條 …長、執行秘書及主辦會計(或出納)三人分別簽章。主辦會計及出納人員之聘任及解任,應報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備查。
  15.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2條 …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機構、公民營事業機構具備相關技術專長之現職人員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充任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前項所稱現職人員,不包括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
  16.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8條 …業調查官,其借調期間之薪資依下列規定支給:一、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相關規定且具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任用資格,於本職機關(構)辦理留職停薪者,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比照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之相當職等支給薪資。…
  17.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8條 …之遞補人選順序,且符合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者任命之:一、轉任特任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二、退休、資遣、辭職。三、受撤銷任用資格、免職之職務處分。四、受停止職務之職務處分…
  18.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1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職務法庭參審員:一、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二、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19.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3條 …後,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之。遴選委員會遴定職務法庭參審員及遞補人員之方式,準用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20. 司法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第5條 有關科長、股長之兼任、免兼事項,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陞遷序列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21.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11條 本會開會時,司法院院長如認為必要,得指定有關人員就審議事項提供書面報告或列席陳述意見。
  22.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12條 本會出列席人員就會議中有關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依法應保守秘密之事項,應嚴守秘密。本會會議過程由司法院人事處錄音,並依據錄音將決議事項作成紀錄後,分送各委員;各委員認有必要時,得查證錄音內容,逾六個月即予消音。
  23.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2條 …係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以公務預算編列預算員額之職員、法警、聘用人員、約僱人員、駐衛警察、工友、技工及駕駛。本院及各機關員額管理之規劃、調整、監督及員額評鑑等事項之專責單位,職員、法警、聘用人員、約僱人員為本院人事處;駐衛警…
  24.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5條 …求,可循環運用前一階段已配置之人力。各機關因安置其他機關現有人員,而增加配置預算員額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所增預算員額並應列管為出缺不補。
  25.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9條 …移撥其他機關,其預算員額之調整原則如下:一、職員、法警、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一)以原機關業務移撥時預算員額為基礎,扣除因業務萎縮及辦理優惠退離應精簡之預算員額數,隨同業務移撥。(二)原機關輔助單位人員,應參照業務單位移…
  26.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10條 各機關因機關裁撤(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精簡人員時,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辦理優惠退離措施。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或一級單位正、副主管因機關裁撤(併)或職務裁併者,辦理優惠退離,其精簡之職…
  27.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14條 …者,除已同意展延完成期限或另為適當處理外,應追究受評機關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28.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院及各機關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管理及進用,應確實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進用,應以專業性、技術性及臨時性業務需要為基礎,專案計畫或擔任工作已完成者,應檢討不再續聘僱。二、對於長期以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辦理…
  29. 司法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第2條 司法院因法院(以下統稱被支援法院)業務需要,無適當人員志願前往,得調派同級法院(以下統稱支援法院)實任法官至被支援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依前項規定調派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之期間不得逾二年,期滿回任或歸建支援法院;期滿回任…
  30. 司法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第4條 …,併同前條第一項綜合考量之相關資料,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人員建議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