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14條 受評機關應依評鑑結論所定執行期間內完成各項建議事項,每半年並將執行情形送本院核定。本院應依評鑑結論各項建議之執行情形,核予同意解除列管、自行列管或繼續追蹤列管之管考,並作為預算員額調整之依據。本院對受評機關未依評鑑結論所定期限完成者,除已同意展延完成期限或另為適當處理外,應追究受評機關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