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各機關因業務移撥其他機關,其預算員額之調整原則如下:一、職員、法警、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一)以原機關業務移撥時預算員額為基礎,扣除因業務萎縮及辦理優惠退離應精簡之預算員額數,隨同業務移撥。(二)原機關輔助單位人員,應參照業務單位移撥人數,按其比例隨同移撥。二、駐衛警察、工友、技工及駕駛:以業務移撥時在職人數為基礎,依職員、法警、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移撥人數,按其比例辦理移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