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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評鑑小組完成評鑑後三個月內,依評鑑重點進行會商,並提出評鑑結論報告,由本院核定後,送受評機關據以執行。
本院依員額評鑑受評書面報告、評鑑小組之評鑑結論報告,作為年度預算員額調整之依據。
本院評鑑各機關人力之工作狀況及員額總數合理性,應著重機關整體策略與未來業務發展狀況之配合程度。
經評鑑認有現職工作不適任者,受評機關應依相關法令採取考核淘汰、資遣、不續約、訓練、工作重新指派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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