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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7 / 200 頁- 行政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第10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本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三項受託執行變價、分配及給付時,相關執行程序準用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 行政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懲治走私條例 第1條 為懲治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口或出口,特制定本條例。
- 行政懲治走私條例 第10條 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行政懲治走私條例 第11條 走私行為之處罰,海關緝私條例及本條例無規定者,適用刑法或其他有關法律。
- 行政懲治走私條例 第12條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
- 行政懲治走私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二條,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第1條 竊盜犯及與竊盜案件有關之贓物犯,其保安處分之宣告及執行,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 行政更生保護法 第1條 為保護出獄人及依本法應受保護之人,使其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其再犯,以維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行政更生保護法 第9-1條 更生保護會財產之使用、收益、處分及接受政府補助、向外籌募經費之處理與運用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行政更生保護法 第10條 法務部為輔助更生保護事業,得設置更生保護基金;其設置及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行政更生保護法 第11條 實施更生保護,得依其情狀,分別採用下列方式:一、直接保護:以教導、感化或技藝訓練之方式行之,其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者,送由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二、間接保護:以輔導就業、就學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三、暫時保護:以資送回…
- 行政更生保護法 第12條 更生保護會實施更生保護時,應與當地法院、法院檢察處、監獄、警察機關、就業輔導、慈善、救濟及衛生醫療等機構密切聯繫,並請予以協助。
- 行政更生保護法 第13條 對於受保護人之保護方式,由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定之。更生輔導員在執行更生保護中,對於受保護人認有改變保護方式必要時,應敘明理由,報請所屬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許可。
- 行政更生保護法 第14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對於收容之受保護人,得按性別、年齡、性行,分別收容。
- 行政更生保護法 第15條 受保護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其保護:一、原保護之目的已完成者。二、習藝中已能自立謀生者。三、已輔導就業、就學或自覓工作者。四、違反會規,情節重大者。五、受保護人請求停止保護者。六、其他經更生保護分會認為已無保護之必要者…
- 行政更生保護法 第16條 受直接保護之人死亡時,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通知檢察官相驗;有家屬者,並應通知其家屬。
- 行政更生保護法 第16-1條 更生保護事業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法務部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之處理:一、糾正。二、限期整頓改善。三、解散董事會。
- 行政更生保護法 第17條 本法施行前,高等法院轄區內所設更生保護會,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 行政更生保護法 第18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
- 行政更生保護法 第19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更生保護法第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0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籌募之經費,除捐助人指定其用途者外,以辦理更生保護業務用途為限,不得用於其會務經費。
-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1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報請法務部備查後,始得進行籌募活動。籌募活動所募得金額,應存儲於前項捐款專戶。
-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2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進行籌募活動時,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3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所屬人員進行籌募活動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法務部核准之證明文件。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法務部核准文號。
-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4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收受籌募活動所得經費,應依規定開立收據,載明下列事項:一、字軌編號。二、法務部核准日期、文號。三、籌募活動期間。四、捐助人。五、捐助金額或物品之名稱及數量。六、捐助日期。籌募所得如為實物,應折算為新臺幣。
-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5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辦理籌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金額支應:一、勸募活動所得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八。二、勸募活動所得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為新臺幣八萬元加超過新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