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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19條 …帽。前項軍車或軍用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通話時,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或通話。
  2. 行政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21條 …官(含政戰)依主官懲度低一級處罰。三、私自借調車輛與其他單位使用或私自允許無照人員駕駛其車輛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者,其單位主官(管)及駕駛人員,視情節予以記過一次以上之處罰。四、私自將車輛駛出營區或發生車輛遺失者,其車輛…
  3. 行政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22條 …工具,先將傷者護送附近醫院治療;無其他交通工具,事故車輛仍可使用時,於標明其位置及記錄後,得使用該車護送急救。二、保持現場:駕駛人、車長及乘員,應即通知就近憲警單位與車屬單位及承保公司,派員到場協助處理,鑑定責任與傷亡及…
  4. 行政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23條 …照或未領用合格駕照而擅自開車。二、未經核准私自借予他人駕駛或使用。三、未投保之車輛違規派遣服勤。四、保險車輛異動或未換發保險證。五、酒醉或吸食毒品、迷幻藥而駕車。
  5. 行政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27條 軍車之使用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者,車輛派遣單位主官(管)、車長及駕駛人申誡一次至二次。
  6. 行政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第2條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同一事由被害人已依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不予補償。已依本辦法獲得補償,嗣後又依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得追回補償費。
  7. 行政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第4條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發生時,執行機關應即調查事故發生原因,陳報主管機關。
  8.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2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公有財產之移轉、管理、使用及收益,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公有財產相關法令。
  9.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3條 …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資產外,由中科院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經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條、第六條同意無償提供使用並完成管理權移轉中科院之財產。二、設立後,各級政府機關以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供中科院使用之財產。…
  10.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5條 中科院設立前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應完成清查。有業務使用必要者,得經原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下列原則檢討移轉方式:一、不動產、動產,除不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或公務秘密(以下簡稱機敏性)者,得採捐贈方式外,無償…
  11.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6條 經核定無償提供使用之公有財產,應於中科院設立後一定期間內,依公有財產相關規定及土地登記規則等有關規定,完成產籍註銷、移轉登記、管理人或所有權人變更登記等作業。前項所稱一定期間,在不動產為一個月;在動產為期三個月;在權利為…
  12.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7條 中科院之公有財產,應依公有財產相關規定管理、使用,並得檢討依實際需求及效益,按相關規定辦理保險。
  13.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0條 …以上而未達一定金額者:報監督機關核定。三、報廢之公有財產未達使用年限或達報廢核定表所定一定金額者:應以重大事項報監事審核後,報監督機關核定。報廢之公有財產為土地改良物或房屋建築,除應依規定辦理產籍註銷手續外,其後續處理不…
  14.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1條 中科院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因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應檢具有關證件以重大事項陳報監事審核後,報監督機關依相關規定核定。前項損失之財產已辦理保險者,應依保險理賠程序申請理賠。第一項人…
  15.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2條 權利以外之公有財產,因業務需要移撥其他政府機關、部隊、學校使用時,應由需求機關向中科院提出申請,經中科院陳報監督機關核准後,先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續依公有財產相關規定辦理。
  16.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3條 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經中科院同意者,得無償借用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其屬配合國防部重大演訓及戰備急需者,中科院應優先提供無償借用,不受三個月之限制。國防部及所屬機關(…
  17.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4條 …終止借用契約:一、借用原因消滅。二、於原定用途外,擅自供收益使用。三、擅自讓由他人使用。四、中科院因業務必要須收回自用。五、原財產主管機關要求返還。六、其他違反借用契約時。
  18.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7條 …託經營不含智慧財產權。出租、利用及委託經營之土地,不得供建築使用。
  19.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8條 …者,不得辦理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一、承租、利用或受託經營者使用公有財產,與中科院業務範圍有競爭。二、公有財產之規格、性能或所使用之程式具有機敏性。三、已無業務使用必要之公有財產。四、中科院租用、借用之公有財產。但契約明…
  20.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20條 …期限。四、租金、權利金及繳納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收基準。五、使用限制。六、終止契約條件。七、其他約定事項。利用係按次或按期收取費用提供使用之方式,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向中科院提出申請,經中科院同意後提供利用。前項利用申請書…
  21.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21條 …一次,並以載明於原招標文件者為限;利用不得續約,有逾三個月之使用需求者,應改以出租方式辦理。
  22.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24條 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使用限制如下,並應於契約或申請書訂明:一、公有財產不得從事與租賃或委託經營或利用用途不符,或與中科院業務範圍有競爭之事項。二、承租或受託經營或利用者應自行使用公有財產,不得有轉讓、再出租、借用或再委…
  23.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25條 契約期限屆滿時,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應停止使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公有財產應無償歸還中科院。
  24.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26條 …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違反不得出租、委託經營及再利用之條件或使用限制時,中科院得終止出租或委託經營或利用契約,涉及民事、刑事責任者應查究責任者,並請求損害賠償。
  25.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34條 中科院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解散時,所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依其來源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解散時公有財產有出租、借用、委託經營、利用或授權情形,應終止契約並收回。監督機關應指定所屬單位會同中科院留守人員辦理後續財產…
  26.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38-1條 …,經認定歸屬國家或委託方所有之成果,委託方同意無償提供中科院使用之財產,中科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定期編造財產增減表及結存表、財產目錄總表,報監督機關。二、依委託方規定使用及保管。三、使用期限屆滿時,應返還予委託方;未…
  27.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39條 中科院公有財產使用、保管及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公有財產相關法令規定時,應查究其責任,涉及民事、刑事責任者,應依法辦理。
  28. 行政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7條 …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五、本國民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特許,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六、本國軍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
  29.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土地清冊詳細土地標示,如有漏列或不應列屬使用範圍者,應由主管機關與管理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會勘確定後,辦理更正。
  30.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條例第十六條所稱坪型,係指配售住宅之室內自用面積,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及陽台面積,其區分如下:一、十二坪型:四十平方公尺二、二十六坪型:八十五平方公尺三、二十八坪型:九十二平方公尺四、三十坪型:九十九平方公尺五、三十四坪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