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27條 法規: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第五章 違規處理及處罰 第27條 軍車之使用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者,車輛派遣單位主官(管)、車長及駕駛人申誡一次至二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