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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6 / 200 頁- 行政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第10條 審議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會議內容均應予保密。
- 行政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第11條 審議會應於主管機關提出待審議之制裁名單或除名名單後一個月內完成審議。但緊急案件及人道考量案件,應儘速優先完成審議。指定制裁名單之受制裁者現在國外,應於審議時指明,以利主管機關通知受制裁者所在國家。
- 行政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第12條 審議會委員為無給職。
- 行政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五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補助對象為地方自治團體者,屬政府依法令應編列經費或已編列經費之項目,均不予支付。
- 行政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補助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除下列情形者外,其申請計畫之自籌款不得低於申請計畫總款項之百分之二十:一、第四條第一款情形。二、法務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三、由法務部指揮監督之更生保護會。
- 行政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依第七條規定申請受補助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竣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檢察機關陳報支用明細、用途、範圍等之執行情形,以為續予補助之審查依據。前項受補助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於計畫執行完竣後,如尚…
- 行政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3條 檢察機關檢察長得指派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專責督導相關人員成立補助款支用查核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查核評估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查核評估補助款依執行計畫書所定計畫使用。前項查核評估報告,應提報審查會,以為續予補助之審查依據。受查核…
- 行政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各檢察機關應將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名稱刊登於法務部內部網站。
- 行政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5條 各檢察機關應於其全球資訊網站上,公開下列事項:一、審查會委員名單。二、審查會之會議紀錄。三、受補助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名稱。四、受補助計畫名稱、計畫要旨、補助金額。五、受補助計畫之查核評估結果。前項情形,各檢察機關應每…
- 行政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一條之二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10條 本會認承辦委員提送審議之個案評鑑事件有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七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或不付評鑑之決議。
- 行政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11條 本會受理評鑑事件後,除經為不受理之決定或不付評鑑之決議者外,應將評鑑請求書繕本送達受評鑑檢察官,並以書面通知其得於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受評鑑檢察官得於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書面請求以到會陳述意見代替意見書之提出。受評鑑檢察官…
- 行政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12條 本會之決議,應由主席及全體出席委員採無記名投票表決。出席委員人數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委員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之委員人數作為計算之基準。本會之決議,除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
- 行政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13條 個案評鑑事件經本會依第四條第五項或第十條規定決定不受理者,應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 行政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14條 本會認受評鑑檢察官無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各款所列情事時,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為請求不成立之決議。必要時,並得移請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行政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為適當之處分。
- 行政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15條 本會就個案評鑑事件為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之決議後,應由承辦委員於決議後二十一日內製作決議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請求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所屬機關名稱;請求人為機關、團體者,其名稱、代表人姓名…
- 行政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16條 本會委員、幕僚人員及其他與會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過程、決議書之內容及其他依法應保守秘密之事項,於決議書發送前、後,均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對外發表言論。但經受評鑑檢察官之同意、發送新聞稿必要或本會之決議,得由主席…
- 行政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17條 本會應於受理個案評鑑事件後三個月內終結之,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前項期間,應自個案評鑑事件輪分予委員承辦日起算,並扣除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一條之二第一項停止進行評鑑程序之期間、補正及函查之期間。本會受理同一受…
- 行政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0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因討論提案所必要,得經主席之核定,邀請會議成員以外之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前項列席人員說明或陳述完畢,即請退席。但經主席核定在場參與討論者,得延至議案表決前退席。
- 行政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1條 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但依提案性質毋庸記載者,不在此限:一、會議次別、開會日期及地點。二、出席及列席人員之姓名及職稱。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四、請假(缺席)者之姓名。五、提案內容與決議情形。六、與提案相關之附件名稱及…
- 行政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2條 檢察官會議之出列席人員及幕僚人員就會議中涉及檢察官個人能力、操守、職務評定及行政監督處分具體個案之內容或其他依法令應保密之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開會時,除幕僚人員外,其他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
- 行政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3條 會議議程之編訂、會議資料之發送、會議紀錄之製作、宣讀議程與前次會議決議辦理情形及其他與會議相關之幕僚作業,由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文書科辦理。
- 行政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檢察機關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