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2條 本會之決議,應由主席及全體出席委員採無記名投票表決。出席委員人數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委員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之委員人數作為計算之基準。本會之決議,除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者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