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46 / 200 頁
  1. 司法提審法 第11條 逮捕、拘禁機關之人員,違反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逮捕、拘禁機關之人員,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6條 …訟關係人之住居所相同,或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為利害相反之訴訟關係人時,應在傳票封套上書明該訴訟關係人之姓名及不得由其代收之文字。
  3.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10條 …為應受送達人時,郵務機構送達人得將傳票付與送達處所內接收郵件人員。前項接收郵件人員,視為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為與應受送達人利害相反之訴訟關係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4.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11條 郵務機構送達之傳票由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收時,應於送達證書上註明其姓名及與應受送達人之關係。
  5.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12條 …時,郵務機構得將傳票付與該船舶所屬之機關(構)或公司接收郵件人員。
  6.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21條 …機構送達傳票,除本辦法有特別規定外,其他程序及郵務機構或郵務人員所負責任,依郵政法令關於掛號郵件之規定辦理。
  7.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9條 …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8.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12條 …,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9.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13條 …)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
  10.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14條 …管職務。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11.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27條 …人或鑑定人。七、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彈劾、移送懲戒或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程序。八、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民、刑事或行政訴訟裁判。九、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十、曾參與該懲戒案…
  12.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40條 …應作通知書,送達於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人員。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其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前項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到場人姓名、住居所。三、應…
  13.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96條 …送強制執行。第三項及前項情形,於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人員,並得對其退休(職、伍)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給與執行。受懲戒人死亡者,就其遺產強制執行。
  14.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2條 經遴選改任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其在職訓練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其職前訓練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前項訓練分理論課程與實務課程二階段實施,理論課程由司法院舉辦,應向司法院辦理報到手續;實務課程由司法院委由最…
  15.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3條 經遴選改任或甄試審查合格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由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施以實務課程之訓練。經遴選改任或甄試審查合格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由最高行政法院施以實務課程之訓練。前二項實務課程之訓練,包括協助法官辦理…
  16.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4條 受訓人員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理論課程請假應經司法院核准;實務課程請假應經訓練之行政法院院長核准。
  17.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5條 經遴選改任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於訓練期間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受訓期間三分之一者,應於補足時數後,再行分發。
  18.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6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如以請假方式在職參加訓練者,由原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規定辦理。訓練期間不支薪,於理論課程期間供膳宿。
  19.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7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退訓:一、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受訓期間三分之一者。二、不服從負責訓練之行政法院法官之指導,情節重大者。三、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之具體事實者。四、有其他重大之…
  20.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8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職前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其中理論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實務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前項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不予任用。
  21.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9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應於理論課程結束三個月內,提出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報告各一篇,作為理論課程成績評定之標準。前項各篇報告之字數,均不得少於一萬字。各篇報告之成績,平均計算。其中一篇成績低於五十分者,理論課…
  22.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10條 經遴選改任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參加理論課程之訓練:一、調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事之法官,其調辦事期間逾一年以上。二、取得憲法、行政法、租稅法、商標法、專利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主…
  23.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5條 …或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受雇人、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為他造當事人時,應在行政訴訟文書封套上書明他造當事人之姓名及不得由其代收之文字。送達之行政訴訟文書五件以上者,一律使用大宗掛號函件執存據填寄。
  24.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8條 …達人時,郵務機構送達人得將行政訴訟文書付與送達處所內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之接收郵件人員,視為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同居人或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25.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9條 …機構得將行政訴訟文書付與該船舶所屬之機關(構)或公司接收郵件人員。
  26.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16條 …由同居人、受雇人、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收時,應於送達證書上註明姓名及其與應受送達人之關係。
  27.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19條 …達行政訴訟文書,除本辦法有特別規定外,其程序及郵務機構或郵務人員所負責任,依郵政法令關於掛號郵件之規定辦理。
  28.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7條 …判決者,於懲戒處分生效日發生轉任職務效力。前項受懲戒人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七條所定情事者,應於轉任職務之審定生效日屆齡退休。
  29.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條 法官助理為懲戒法院聘用人員,由院長統籌運用,協助法官處理事務。
  30.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6條 …、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繼續聘用者,或曾任法官助理,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因故離職未滿一年,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