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2條 停泊港埠船舶之船員為應受送達人時,郵務機構得將傳票付與該船舶所屬之機關(構)或公司接收郵件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