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法 第11條 法規:提審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1條 逮捕、拘禁機關之人員,違反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逮捕、拘禁機關之人員,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