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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5 / 200 頁-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負責人,指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3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發起人或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無下列情事之一: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4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董事長或總經理因離職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二、董事長或總經理經主管機關撤換或解任。三、董事長或總經理發生其他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金…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4-1條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推定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依本法或銀行法令規定兼任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董事、監察人本人,範圍如下:一、法人及其指定行使職務之自…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5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金融控股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本法所稱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司(總行)…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6條 金融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金融控股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本法所稱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司(總行)副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7條 金融控股公司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前項之規定,於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8條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9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有二人,人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四人應再增加一人,其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二人以上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本法所稱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司…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0條 主管機關對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金融控股公司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1條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有發生當然解任情事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於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2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因投資關係,得兼任轉投資事業及子公司職務。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任第一項職務者,除前項規定外,並應以維持金融控股公司…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3條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因投資關係兼任子公司職務,不受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前段規定限制,但其資格條件仍應符合該子公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兼任轉投資事業及子公司董事長職務以一個為限。但有…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4條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不得以個人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其他法人代表之身分,擔任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職務。但擔任所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境外子公司職務,依當地法令規定或商業習慣無法以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法人代表之…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5條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因投資關係兼任子公司職務,該負責人不得以個人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其他法人代表之身分,同時擔任與該子公司相同類型之其他公司職務。但擔任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境外轉投資事業或境外子公司職務…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7條 …及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3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處理股務事務得委外辦理;其受委託辦理者,以綜合證券商及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銀行及信託業為限。為協助公司順利召開股東會,符合下列條件之股份有限公司,亦得受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一、實收資…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3-1條 前條第二項之公司應檢具符合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會指定之機構審核後,轉報本會備查,始得受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得隨時檢查前項公司之資格條件,公司不得拒絕,拒絕檢查者,視同資格不符,且於三年內不得受託…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3-2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務事務委外辦理者,不得變更為自行辦理。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3-3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行終止、經代辦股務機構終止辦理股務事務,或經本會命令應委由其他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而更換代辦股務機構者,均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與新代辦股務機構簽訂契約後向本會指定…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3-4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者,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或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對公司辦理股東會事務有損害股東權益之虞時,得於停止過戶期間開始…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3-5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事務者或代辦股務機構,應每三年至少一次接受本會指定機構之評鑑。前項評鑑之項目、內容、標準及評鑑結果,由本會指定之機構定之,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本會指定之機構…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4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者與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時,應配置足夠人員,給予適當之訓練及管理,並具備下列條件:一、代辦股務機構之主管至少一人須有五年以上之股務作業實務經驗;其辦理股務之業…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5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者與代辦股務之機構,其辦理股務業務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配置必要之電腦設備及印鑑比對系統。二、應具備防火、防水、防盜功能之金庫,並訂定「金庫管理辦法」確實…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6條 公司自辦股務事務者或代辦股務機構應依本會指定機構訂定之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應由專責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內部稽核,作成書面紀錄,備供查核。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應依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辦…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7條 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其電腦軟體設計應具備自動勾稽功能,除定期作系統檢查、檔案備份外,並須保存系統流程圖,檔案結構說明及系統操作說明,檔案備份並應異地保管。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8條 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對於股東未領回之股票及公司備用空白股票應訂定管理辦法及盤點計畫備供查核。公司自辦或受託辦理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之股務者,應將前項管理辦法及盤點計畫向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備查;修訂…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9條 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對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送達辦理分割或股東申請辦理過戶、合併、分割換發等事由所產生之暫時留存股票,應逐日編製明細表作成紀錄,並指定專人保管。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11條 股東向公司辦理股票事務或行使其他有關權利,凡以書面為之者,應簽名或加蓋留存印鑑。前項以簽名方式辦理者,如公司或代辦股務之機構無法辨識是否為股東親自簽名,得要求股東親赴公司當場簽名,並提示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經當地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