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2條 法規: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條 本準則所稱負責人,指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負責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