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條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行終止、經代辦股務機構終止辦理股務事務,或經本會命令應委由其他代辦股…
- 第3-4條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者,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或財…
- 第3-5條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事務者或代辦股務機構,應每三年至少一次接受本會指定機構之評鑑。…
- 第4條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者與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時,應配置足夠人員,給予適當之訓練…
- 第5條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者與代辦股務之機構,其辦理股務業務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 第6條公司自辦股務事務者或代辦股務機構應依本會指定機構訂定之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應由專責人…
- 第8條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對於股東未領回之股票及公司備用空白股票應訂定管理辦法及盤點計畫備供查核。公司自辦或受託辦理股票在證券交…
- 第9條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對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送達辦理分割或股東申請辦理過戶、合併、分割換發等事由所產生之暫時留存股票,應逐日編…
- 第10條代辦股務之機構辦理股務作業,除金融機構兼營者依銀行法規定外,應於銀行設立專戶辦理其保管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不得流用。
- 第11條股東向公司辦理股票事務或行使其他有關權利,凡以書面為之者,應簽名或加蓋留存印鑑。前項以簽名方式辦理者,如公司或代辦股務之…
- 第12條公司處理股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應於處理程序終了後,依下列規定年限保存之:一、股東名簿、股票掛失登記表、股東印鑑卡、增…
- 第12-1條公司得經股東同意後,以電子文件傳送股東會開會相關文件及其他通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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