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行終止、經代辦股務機構終止辦理股務事務,或經主管機關命令應委由其他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而更換代辦股務機構者,均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與新代辦股務機構簽訂契約後向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備查。
前項公司更換代辦股務機構者,應於本會指定之機構備查函送達公司之日起算三日內向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並公告,且副知本會。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3-3條
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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