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3-2條 法規: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2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務事務由委外辦理變更為自行辦理者,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向本會指定之機構申請核准。前項公司申請股務自辦經核准者,應於本會指定之機構核准函送達公司之日起算三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並公告,且副知本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