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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16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2.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26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所提供之商品應按其性質及交易習慣,為防震、防潮、防塵或其他保存商品所必要之包裝,以確保商品之品質與消費者之安全。但不得誇張其內容或為過大之包裝。
  3.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3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
  4.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46條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5.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56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6.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56-1條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
  7.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60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得立即命令其停止營業,並儘速協請消費者保護團體以其名義,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8.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61條 依本法應予處罰者,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時,從其規定;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即移送偵查。
  9.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62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經限期繳納後,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10.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63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11.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64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二條第十款與第十一款及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之二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2.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刪除)
  13.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刪除)
  14.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企業經營者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具書面保證書者,仍應就其保證之品質負責。
  15.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十五日之期間,以企業經營者接獲申訴之日起算。
  16. 行政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6條 申請評定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一、經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二、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或有第二項經撤銷優良評定未滿三年,或經廢止優良評定未滿二年之情形。
  17. 行政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16條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優良之評定:一、提出評定申請之文據資料,經發現有虛偽記載或其說明有虛偽陳述情事,足以影響評定結果。二、因解職、辭職或其他事由,致無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三、該團體或其董(理)…
  18.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 第6條 本大學置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另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均聘任;其員額均依教育法令有關規定定之。本大學置教官二十人至四十人,警正,其中十五人,得列警監。教官員額在前項教師員額總…
  19. 行政內政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配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日常工作,專門委員一人、組長三人、秘書二人、編審一人,專員二人、科員一人、書記一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必要時得報…
  20. 行政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21.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第6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及人員;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警監,襄助署務。
  22.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第16條 本署為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對各級消防機關得發布署令。遇有重大災害,本署得逕予調度各級消防機關人員、車輛、裝備、器材支援救災。
  23.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 第6條 各港務消防隊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或由內政部指派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24. 行政內政部資訊中心組織規程 第6條 (刪除)
  25. 行政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 第6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專門委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六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人至四人,技正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視察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二人,技正八人,視察二…
  26.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102.12.30 訂定) 第6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27.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第6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28.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規程(102.12.30 訂定) 第6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29.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規程 第6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30.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規程 第6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