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法規: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6條 本會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