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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26條 特殊教育學校之措施或決議有損及幼兒部幼兒權益者,準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2. 行政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27條 特殊教育學校以外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由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所定學生申訴規定,向…
  3. 行政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28條 特殊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及再申訴案件,應依各該教育階段法規辦理,並由學校就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就原設立之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至少二…
  4. 行政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2條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開辦理各教育階段入學相關之各種考試,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以下簡稱考試服務)。
  5. 行政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4條 考試服務之提供,應以達成該項考試目的為原則。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考生(以下簡稱考生)障礙情形、程度及需求,提供考試服務。前項考試服務,應由考生向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後通知考生審查結果及其理由,考生…
  6. 行政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7條 …及印表機、檯燈、特殊桌椅或其他相關輔具等服務。前項輔具經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布得由考生自備者,考生得申請使用自備輔具;自備輔具需託管者,應送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檢查及託管;自備輔具功能簡單無需託管者,於考試開始前經試務人員…
  7. 行政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10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內學習評量,學校得準用本辦法提供各項考試服務,服務項目應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並得作為參與第二條所定入學考試申請考試服務之佐證資料。
  8. 行政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兼課、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實施辦法 第1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在校軍訓教育之實施,應以本部遴選介派各校服務之軍訓教官擔任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兼課或代課;一、核定軍訓教官尚未介派滿額,其現有軍訓教官擔負之軍訓課程已超過每週規定授課時數者。二、已介派滿額…
  9. 行政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兼課、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實施辦法 第2條 軍訓兼課及代課教官之遴聘,以附近學校之現任軍訓教官為原則,如無法延聘時得遴請現任軍訓教官以外之現役軍官兼(代)課。
  10. 行政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兼課、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實施辦法 第4條 …代課教官如係現任軍訓教官得免予檢附學經歷證件,但須檢附原服務學校之同意書。現任軍訓教官以外之現役軍官兼(代)課,須檢附原服務單位之同意書。
  11. 行政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學校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時,應就下列事項,考量其無性別偏見、安全、友善及公平分配等原則:一、空間配置。二、管理及保全。三、標示系統、求救系統及安全路線。四、盥洗設施及運動設施。五、照明及空間視覺穿透…
  12. 行政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公告方式,除應張貼於學校公告欄外,並得以書面、口頭、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13. 行政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學校之考績委員會,指為辦理學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而組成之委員會。但公立學校,指以教師為考核範圍之委員會為限。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指校級之委員會。
  14. 行政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為執行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由有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參與;教材內容並應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呈現性別平等及多元之價值。
  1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建教合作:指職業學校、附設職業類科或專門學程之高級中學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合作,以培育建教生職業技能為目標之機制。二、建教生:指於學校就讀,參加建教合作計畫,在一定期間內…
  1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5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輪調式: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以二班為單位實施輪調,一班在校上課,另一班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二、階梯式:學校之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在校接受基礎及專業理論教育,三年級在建教合作…
  1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7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最近一次學校評鑑達四等以上。二、最近三年建教合作考核結果均達四等以上,且最近一年考核結果達三等以上。三、建教合作班每兩班應置該科專任教師五人。
  1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8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建教合作計畫書。二、採計學分及成績考查基準。三、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四、建教生輔導計畫。五、建教合作契約草案。六、建教生訓練契約草案。七、建教合作機構評…
  1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9條 …人士、業界代表、工會團體代表、教師組織代表、青少年團體代表、學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主管機關代表及勞工主管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組成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審議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組成專家小組,至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場評估。前項委…
  2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0條 …有關課程之規定實施。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經學校考查合格者,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其採計之學分數,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六分之一。但情形特殊,經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採計至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十學分。前項…
  21.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1條 學校於建教生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應完成下列事項:一、提供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練,以取得相關職業科別之基本技能、職業安全衛生、職業倫理道德及勞動權益等相關知能。二、邀請建教合作機構共同舉辦說明會,向建教生與其…
  22.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2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將建教生送至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二、無正當理由自建教合作機構召回建教生。三、在學校教學實施期間,將建教生送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四、因建教生依本…
  23.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3條 學校應指派教師每二星期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瞭解建教生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及建教合作機構依建教合作契約、建教生訓練契約執行之情形,並輔導建教生獲得良好訓練。前項教師於訪視及輔導建教生時,發現建教合作機構有未依職業技…
  24.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5條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間,不得有支付任何名義之報酬、費用、禮物、獎金、回饋金或佣金予對方之約定。
  2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6條 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建教合作後,應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並將契約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契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建教合作計畫名稱。二、建教合作計畫經費及時程。三、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四、建教合作機構對建教生…
  2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7條 …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六、建教生權益之申訴或協調處理。學校應協助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建教生為未成年人者,建教生訓練契約之簽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允許。第一項建教生訓練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
  2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9條 …生之終止契約事由者,建教合作機構應自知悉之日起算三日內,協調學校加強輔導該建教生;建教合作機構屆期未處理者,不得再以該項事由終止建教生訓練契約。建教合作機構依前項規定協調學校加強輔導建教生,屆二星期仍未獲改善者,建教合作…
  2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20條 建教生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訴。學校為辦理前項協調,由學校邀請建教合作機構代表與該案建教生及其家長、專家學者共同參與,並應請主管機關代表列席,於開會時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協調會議…
  2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23條 …作機構與建教生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前,應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予學校,由學校專戶存儲,於建教生向建教合作機構請求生活津貼或第二十四條第九項所定賠償金未獲給付時,由該保證金支付之。學校應於建教生訓練契約終止後,將賸餘之保證金發…
  3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24條 …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一日,建教合作機構不得剋扣其生活津貼,學校不得列入其學業成績評量之事項。因建教合作機構經營型態、工作特性、季節、地域或行業類別需要,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建教合作機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建教生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