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兼課、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兼課、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4條 兼課或代課教官如係現任軍訓教官得免予檢附學經歷證件,但須檢附原服務學校之同意書。現任軍訓教官以外之現役軍官兼(代)課,須檢附原服務單位之同意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